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主管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我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 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我省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五)加强五大宗教以外的外来宗教、新兴宗教的调研和管理职责。
(六)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指导各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承担有关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对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维护社会稳定。
(六)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