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7号)
《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修订,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消防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市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就防火安全公约的执行情况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深圳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市、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
(二)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消防意识;
(四)建立处置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定期听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汇报;
(七)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消防规划和消防安全方针政策,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定期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通报情况;
(三)督促重要部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开展重大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六)审定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会议由主管副市长召集。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编制消防规划;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演练;
(四)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执勤、训练、救援、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经消防安全委员会审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
(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