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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3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生态省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和本省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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