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3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浙江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文化厅。省文化厅是主管文化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
2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
3增加研究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协调、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4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2加强文化政策法规研究和文化法制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和起草文化艺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研究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省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等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组织、指导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推进全省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拟订全省文化事业基本建设规划,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规章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