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服务“三农”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大力扶持农村各种新型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登记不收费、违反登记法规处罚不罚款”的政策。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允许农民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金融、保险、邮政、通信企业在农村设立的经营网点,从事水、电、电话费、车票、机票等代收代卖业务的,免予办理上述代办业务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推行试营业制度,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择业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营项目外,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均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鼓励创业服务机构发展,允许大中专学校、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等单位开办公共秘书公司,为大中专在校学生或正在择业的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就业咨询服务,为不需要店铺经营的上述人员创业,提供合法的登记住所证明和其他合法的代理业务。扩大免予登记范围,除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的外,房屋租赁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择业的毕业生从事中小学生学习辅导服务、翻译服务,农村流动商户、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在城区背街小巷占道从事擦鞋服务、修补服务,家庭钟点工服务,病人陪护服务,在各区、县(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占道市场摊区、早夜市以及为弱势群体指定的经营区域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凡不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均可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落实减负政策,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予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加大对外资企业的服务力度,鼓励外资参与我市的经济建设。对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因股权转让导致内、外资企业类型转换的,简化登记程序,可不按设立登记程序、直接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对各级政府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和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从咨询、名称预先核准时起,就指派专人,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简化外资服务业企业登记手续,鼓励外资参与服务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独家出资或控股参股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简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对企业申请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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