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降低资本准入门槛,优化投资创业环境。放宽出资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允许零出资,不受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限制。降低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设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3万元,单位或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四)降低企业集团资本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5000万元降低为2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由原1亿元降低为3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2000万元,子公司数量由5个减少到3个。对母公司注册资本已经达到上述条件但子公司尚不规范的,允许母公司先行使用带有集团字样的公司名称,待达到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后,再予以办理企业集团登记。
(五)放宽企业出资形式,推动企业投资多元化。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设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即可登记注册。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为公司,注册资本可不受“货币出资不低于30%”的限制。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不需每个股东首期出资都要达到20%。允许企业借款出资,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股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借贷等方式筹措的资金,可视为其自有资金,经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可作为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但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允许企业用股权作价出资,股东可以用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放宽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和比例,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实物、股权、土地使用权、林权、采矿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六)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促进各类企业发展。允许住宅商用,企业(含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只要能够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即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场所在农村而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即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简化经营场所审查手续,对进入各级各类开发区、科技园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创业服务机构的投资者,以及租用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宾馆、旅店、商场(厦)、办公楼、写字楼等作为住所的经营者,在申请登记时,只要能够提交上述相关部门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即可作为住所证明,免予提交出租方的产权证明。突破“一点一照”的限制,房产面积较大的厂房、经营服务场所内,经物理隔断、分离改造后,只要能与独立的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项目相适应,并且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可以办理多个营业执照。允许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个体工商户跨原登记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的,可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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