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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一)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各项法规规章,建立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

  (十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督促检查,重点对私建滥建行为予以制止和查处。供排水、水务、电业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工程及时停止供水和供电。

  (十三)政府采购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物资采购的招标投标和实施,并对物资采购进行监管。

  (十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十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有关部门违法违规决策、审批项目和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六)公安机关负责配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保障行政执法。公安、检察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中涉嫌非法占地、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犯罪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

  1、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2、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

  3、严肃自查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自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适时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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