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确保农民工子女享受平等义务教育待遇。将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我市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以公办中小学为主渠道,及时妥善安排农民工子女入学。
(二十四)做好农民工健康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提高针对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信息采集等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农民工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二十五)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帮扶救助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发挥妇联和共青团组织的优势,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少年解决教育和心理疏导等问题,帮助农村妇女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开展适宜妇女发展的创业工程。切实做好农村残疾人监测统计工作,免费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十六)做好农民工帮扶工作。进一步改善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和体育文化设施向农民工均等开放。建立相应的疏导和安全预案,为返乡农民工提供交通安全服务。坚决打击侵害农民工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犯罪活动。
六、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二十七)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对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当地政府要负责安排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给农民工。对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十八)保障外出农民工的土地经营权。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做好农民工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就业总体规划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议事日程,统筹安排,明确任务,定期研究解决农民工就业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民工就业政策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