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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我市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十五)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稳定就业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维权检查活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和用工备案制度的管理,推行农民工劳动和计酬手册,加强“两网”(劳动保障四级网络建设和社区网格化监管)建设,落实网格化管理职责,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十六)建立农民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处理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处理机制。

  (十七)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本着“快立、快办、快结”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实行终局裁决。

  五、全面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十八)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对农民工在我市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和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要求,积极开展调研,制定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农民工参保办法。

  (十九)做好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农民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其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十)妥善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对已在哈实现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对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劳动服务的农民工,要积极引导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保险费。

  (二十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业农民工,在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上,设定按比例缴费或按定额缴费二种模式。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

  (二十二)加快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力争到2009年年底前,市区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建站率达到80%、县(市)村级建站率达到60%,工作人员经费渠道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村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劳社发〔2009〕162号)执行。发挥市农民工就业援助服务中心的作用,组织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及维权保障等公益性服务。各区、县(市)均要设立农民工就业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区、县(市)要建立农民工就业援助服务中心。通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全面开展农村劳动力、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力、创业劳动力等监测管理,及时为有求职需求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岗位信息,免费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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