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鼓励农民工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
(九)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农民工以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农村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规定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起征点统一区按月营业额5000元、县(市)按月营业额4000元执行。对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点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企业,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十一)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具有哈市户籍的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根据经营项目、个人信用状况和还贷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信用记录好、企业经营好、有更大发展意向和前景的创业农民工,允许其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扩大创业农民工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商品房、农用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车辆等),实行农民工创业互保、取保贷款,落实创业贷款贴息、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机制政策,执行贷款利率时要给予一定优惠。建立农民工创业贷款“绿色通道”,简化农民工创业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限,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
(十二)财政资金扶持。市、县(市)财政对符合就业扶持政策农民工成功创业并已办理营业执照,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对农民工创办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以财政支出渠道安排给企业。
(十三)为农民工提供创业场地。乡(镇)政府要落实创业基地,支持农民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
(十四)鼓励农民工参与新农村建设。组织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乡镇公共卫生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文化设施等建设。
四、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