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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9〕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关于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四日

  关于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的实施意见

  为了抵御金融风险,拓展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增强我市经济总量,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突破阜新”进程,鼓励我市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原则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性质为企业的,应依法转型为企业;
  2.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引导其转型为企业;
  3.有定型产品或有自己品牌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其支持转型为企业。
  二、相关优惠政策
  (一) 工商方面优惠政策
  1.下放登记注册权。对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的驻区分局登记管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发照权均委托辖区工商所。
  2.个体工商户申办私营有限公司的,只要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没有社会危害,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允许边干边申请,可在工商部门名称核准后一个月内办理完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企业的,可以继续保留原来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原牌匾可继续保留6个月。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可继续使用原名称。
  4.个体工商户申办私营企业的,无法提供房地产权证明的,可凭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进行登记。
  5.个体工商户申办企业的,免于发照前对企业住所、经营场地的实地检验。
  6.连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办企业的,如需办理前置许可文件,可由总部统一办理,标注涵盖的分店名称即可,分店名称中可含有总部名称的简称。
  7.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企业的,免收登记注册费和工本费。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均免收许可证(件)变更登记费和工本费。同时,为其提供便捷服务,缩短办理证件时限。
  (三)劳动保障方面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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