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跨县区建设项目(企业)税收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9〕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阜政发〔2009〕20号),为更好地创造有利于经济转型和招商引资的政策环境,推动地区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调动各县、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跨县区建设项目(企业)有关税收分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跨县、区建设项目(企业)的认定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跨县、区建设项目(企业)的范围按以下两种类型确定:
(一)有关县区引进的招商项目在本县区无法安排而需要在其它县区建设的项目,由市外经局作出认定。
(二)县区属企业(项目),由于搬迁、扩建、合资等发生跨县区重建、重组的,认定标准是增值税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由市经委作出认定。
上述所指跨县区建设项目(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建安企业和一般性流通企业。
二、跨县区建设项目(企业)税收分配与运行机制
(一)跨县区建设项目(企业)税收收入分配范围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收入部分和上级返还收入两部分。上级返还收入部分按阜新地区上年平均数确定。
其它税收收入按现行市财政体制规定执行。
(二)跨县区建设项目(企业)税收分配比例
跨县区建设项目(企业)形成的税收收入,项目引进县区与项目落户县区,自项目投产年份起,属于县区税收分成部分按5:5比例分成,后五年按4:6比例分成,执行期限为十年。
(三)跨县区建设项目(企业)的税收管辖
跨县区建设项目(企业)税收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税收征收机关管辖。
(四)跨区域建设项目引进县区应分享的税收收入,由市财政通过财政结算方式转移支付。
三、关于优惠政策的执行
属招商引资跨县区建设的项目(企业),符合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优惠政策的奖励资金支出按分享比例分级负担。市级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审批执行,县区负担部分由项目落户县区执行,引进县区应负担部分通过财政结算方式转移支付给项目落户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