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70〕号)要求,税务部门在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额返还省农村信用联社,用于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补偿基金,并将返还对象范围扩大到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六)进一步完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缓解“三农”融资难
1、按照以县为主、省级奖补的原则,建立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根据省财政厅和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的要求,从今年起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扶持有条件的县(市)建立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由各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在选定的金融机构专户存储,建立担保资金,省级财政按照县级财政投入资金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用于扩充担保资金规模,专门支持农户规模经营和农村产业化经营的小型企业的资金需要。担保贷款形成的损失,按照省财政厅《青海省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建立和运行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09〕923号)的规定进行补偿。
2、推动建立由政府出资、农业龙头企业参股的商业性农业担保公司。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农村担保机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出资参股,按市场化的原则,进行商业化运作。担保基金依照农户信用度按5-10倍的比例确定,逐步提高担保能力,充分发挥农村商业担保作用,聚集更多的资金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服务。
3、推动建立以农村经济主体为对象的 “公司+农户”、“协会+农户”等农村担保中介机构,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与个人资金投入;完善“农户联保”、“大联保体”等农村互助互保组织建设,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经济特点形式多样的新型担保模式。
4、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村级担保基金,按照“村有民用、有偿投放”的原则,由村积累出资,建立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解决本村农户和村办企业、乡镇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5、涉农金融机构要健全完善贷款担保方式创新,积极探索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有效担保方式,进一步发掘符合农户和农村经济特点的抵押物,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七) 实施金融扶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力度
1、对积极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支农力度大、支农效果明显,但资金来源不足的法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给予倾斜,增加额度,满足其合理资金需求;并适当简化办理再贷款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再贴现对信贷投向的引导作用,拓宽涉农行业融资渠道。对农畜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票据及农牧区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各金融机构应优先给予贴现,人民银行优先办理再贴现。
2、积极支持地方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各项涉农金融服务,帮助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拓展信贷支持范围,为农村客户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3、加快推进农业发展银行商业化改革进程,拓展业务试点范围,增加营业网点,拓宽农村业务范畴,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4、加快农业银行农村金融业务发展步伐,借助自身的比较优势,延伸业务领域。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前提下,适当放宽基层行的贷款审批权,调整信贷结构,增加支农信贷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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