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础
1、涉农金融机构要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信贷业务数据,同时,将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列入贷款审查固定程序,提高信贷风险防范水平,推进涉农金融机构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程。
2、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在现有农户纸制信用档案的基础上,按照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信用信息征集标准规范,逐步建立农户电子信用档案。
3、逐步拓宽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将工商、税务、质检、社保、环保等部门的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健全涉农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共享机制。
4、以电子信用档案为基础,按照统一的农户信用评价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依据农户的个人信誉度、生产经营能力和还款记录等,对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鼓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加强与公信力较高的评级机构合作,推动县域借款企业参与信用评级。
(四)充分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1、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农户信用评价结果,针对农户不同信用等级,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并在贷款额度、期限上满足生产周期和农户的需求,实行优惠利率等激励手段,使信用客户享受到倾斜的信贷政策及快捷、优质的金融服务。通过利率优惠、服务优先,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优促好、以好带差、社农双赢”,全力打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者,记入征信系统,并公开“曝光”,使失信者受到制约。
2、各级政府应扩大对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将个人信用记录更广泛地应用于政府部门组织的工程招投标、集中采购、项目建设洽谈等经济活动,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甄选、公务员招录中。推动信用信息产品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普及应用,积极营造“诚实守信光荣,失信违约可耻”的社会氛围。
(五)逐步探索完善支农小额信用贷款风险奖补机制
1、进一步探索完善支农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以提高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牧区信贷投入的积极性。为了推动农村牧区信用建设,改善农牧区融资环境调动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创新和完善财政支农投入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123号)要求,将支农小额信用贷款纳入青海省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对逾期清收仍不能收回的不良小额信用贷款本息,依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建立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农字〔2009〕923号)文件规定,由金融机构和县财政担保资金按照1∶1的比例进行补偿。各州(地、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2、探索试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对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力度大,涉农贷款同比增幅超过一定比例的涉农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对涉农贷款增量超过一定比例的部分,给予一定奖励,调动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
3、实行财政贴息。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涉农金融机构发放的自主创业贷款、优势特色农牧业发展贷款及产业集群、成长型、带动产业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按有关政策由当地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的财政“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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