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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逐步完善涉农金融机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及奖励机制,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增加农户信用贷款,加大支农信贷资金的投入力度。

  (七)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担保制度,探索创新担保模式和担保方式,促进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到2013年,全省各县全面建立农村信用担保机构。

  (八)健全和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制度,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贷、农业保险和财税优惠政策。

  三、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安排工作计划,推广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高云龙  副省长

  副组长:吴庆生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小平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行长

  成 员: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农牧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法院、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及各涉农金融机构相关负责同志。

  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副行长承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总结各地开展工作经验,提出工作建议,定期向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汇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各州(地、市)、县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未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县,由所在州、地人民银行负责),在全省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具体措施

  (一)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为农村信用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1、各地要紧密结合“三农”特点,以普及信用知识、提高信用意识为重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板报、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开展农村信用创建的意义、重要性及目标要求,提高各方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加大对“守信典范”与“失信典型”的宣传或公示力度。对信用创建活动中产生的信用“模范户”、“模范村”、“模范乡(镇)”和“模范企业”进行大力宣传与表彰;同时,加大对“失信典型”的公示力度,引导农村经济主体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操作,确保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质量

  1、农村信用创建工作, 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各金融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通过信用创建活动,改善地区信用和融资环境,形成资金的“洼地”效应,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按照《青海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户、村、乡(镇)、县评定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涉农金融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加大对借贷主体诚实守信行为的培育力度;对信用度优良的农户,提高其信用等级,扩大授信额度,实行利率优惠,简化贷款手续;对信用状况差的农户,要降低其信用等级,使其受到失信机制的制约。真正使“信用户”和“非信用户”在贷款手续、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政策上有所区别,全面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和失信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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