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足本职工作,主动开展农村信用创建工作
1、涉农金融机构要切实把创建信用村镇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切入点,按照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目标,加快信用村镇建设步伐,将信用村镇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制定农村信用贷款操作规程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评等具体管理办法,确保组织、制度、工作目标及措施到位。
2、开展并逐步扩大信用客户资源。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信用创评结果,对“信用户”降低信贷门槛、简化贷款手续、扩大授信额度、执行优惠利率,优先安排贷款发放,真正让信用户受益、政府满意、银行贷款安全有效。对“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贷款比例、增长率等应相对有所提高。
3、加快农户信用档案规范化、电子化建设,完善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逐步将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将农户评分结果与贷款发放结合起来,把查询农户信用信息作为发放农户贷款的必须环节,充分发挥农户信用信息平台在防范贷款风险和促进农村信用建设中的作用,为农户贷款、企业融资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
4、进一步做好县域金融服务。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各家银行机构抓紧制定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通过授予县域分支机构一定额度的农业贷款审批权,适度调低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增加对农村牧区的信贷投放,挖掘新的信贷业务增长点,并为基层提供银行卡、电子银行、汇兑、结算、票据等金融服务,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
5、积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探索完善“协会+农户”、“农户联保”等多种担保方式,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作机制。加大对农村经济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形成“公司+农户+征信+信贷”的运作模式。并研究实行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探索运用动产质押、仓单质押、林权草场抵押等形式,解决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6、加大保险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保险监管部门要尽快出台适合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的保险政策,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经验,扩大种植业及养殖业保险品种及覆盖范围。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种养业险种,充分发挥保险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服务保障功能。
7、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要充分发挥经营网点较多的优势,积极组织开展“信用宣传下乡”活动,举办符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和需求的业务培训及咨询服务,面向广大农户和企业普及金融与征信知识,切实提高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意识、信用意识。
(四)加强沟通协调,加大惠农支持力度
1、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产业、财税等调控杠杆作用,实现产业、财政和信贷政策的有机结合。通过设置优惠税率或采取税收返还,以及对涉农贷款的财政贴息等形式,引导和带动金融、社会资金共同投向农村信用地区,支持信用建设好的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积极探索和建立政府引导下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各方面的资金向信用环境好的农村牧区投入,有效解决“三农”资金投入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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