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1、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和督促实施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齐抓共管、多方协调的支农工作机制。
2、各级政府应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一级抓一级,并认真抓好落实。要将年度创建信用户和信用村镇目标任务、信用农户不良贷款率、涉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比、涉农企业逃废债等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内,加大考核力度,为解决融资“瓶颈”、促进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3、切实把创建信用村镇活动与争创“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把诚信教育作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活动,作为评选“文明户”、“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进一步扩展创建工作的内涵与外延。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4、对优化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工作突出、支农力度大、但资金来源不足的涉农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应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和支持,鼓励有关部门将支农资金存储在相应的金融机构,以增强其支农资金实力。
5、发挥政府的行政推动力,加大对金融部门依法清收逾期贷款的支持力度,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严厉制裁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信贷营运环境。
(二)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1、各地人民银行要协调多方力量,组织开展适合农村地区特点的形式多样的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大力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示范宣传、组织推动活动。探索建立农村信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2、发挥人民银行“窗口”指导作用,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加大对农村牧区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切实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存款准备金的导向功能,进一步加大支农再贷款对信用地区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涉农贷款比例较高、资金相对不足的法人金融机构,增强其资金实力。加强辖内涉农信贷投放的资金需求预测,优化支农再贷款的地区分布,提高使用效率。注重通过再贴现引导信贷投向,促进扩大涉农行业融资范围。同时,对县级银行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的情况进行考核。
3、加大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农村的覆盖面,扩大信息采集与使用范围,进一步推进农牧区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督促涉农金融机构及时、准确上报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加大征信系统覆盖面,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4、逐步在有条件的州(地、市)、县积极探索成立信用中介机构,引进、培育和发展具有信用调查、认证、评估、评级等功能,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5、加强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及支农、惠农的工作成效,注意发现问题与总结经验,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工作扎实开展。督促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及信用贷款管理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建立通报制度,正确引导农村信用贷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