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深入开展信用村镇建设。在农户信用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步骤和方法继续规范和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创评活动。进一步规范完善创评标准与程序,拓展创建范围,促进农村信用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四)加快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拓展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的覆盖面,将涉农信贷业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加快推进涉农金融机构农户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加大对尚未取得银行贷款的农村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力度,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拓展农村经济主体信息采集面,将工商、税务、质检、法院、环保、社保、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的相关信息逐步纳入征信系统,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应用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结果,使信用户在贷款手续、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切实得到优惠与便利,调动和鼓励信用户诚实守信的积极性。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将信贷投放、行政管理、社会舆论监督等约束机制相结合,使失信者的融资受到制约。加强对守信典范与失信典型的宣传或公示,引导农村经济主体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六)广泛开展信用知识宣传,逐步提高农户信用意识。以培育现代金融意识、信用意识,倡导信用理念为目的,广泛宣传和普及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加强对农村经济主体金融观念、消费观念与信用行为的引导,增强农民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积极作用。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贴息、财政补助等多种手段,引导和改善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尝试对农业贷款实行税收优惠待遇、财政贴息政策,探索建立农业贷款激励机制,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信贷投入。
(二)逐步探索完善涉农金融机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依据《青海省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建立和运行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09〕923号)的规定,逐步探索研究完善支农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调动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各州(地、市)、县可根据自身财力完善相应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三)建立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在引导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的同时, 积极推动建立以财政出资为主导,“公司+农户”、“协会+农户”、“农户联保”、“大联保体”、互助资金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农村融资担保机制,逐步形成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自担的新型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切实解决“三农”发展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
(四)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逐步扩大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形成在政策支持下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自营等多种保险支农经营模式。积极引入农业信贷保险业务,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强制性、区域化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