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2)《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申领名册》(附件3);
(3)《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新增和续签时提供);
(4)《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复印件(新增和续签时提供);
(5)《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增减名册》(附件4);
(6)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拨付程序
(1)申请。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于每月5日前向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上月申报材料,填写《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审核。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月2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复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
(3)拨付。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五、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管理
(一)管理部门
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由开发岗位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负责管理,其岗位培训、工作任务、考核、劳动用具等由岗位所属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负责,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二)服务人员上岗手续
开发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行政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必须与在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并在《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就业情况”栏记载“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在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系统中作好相应记录。《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一年一签,初次上岗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三)监督检查
对已认定且正在享受补贴的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及其服务人员情况,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一年内应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检查;市劳动保障部门一年内应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抽查,并作好相应记录。
六、其他
(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开发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要按规定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充分发挥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在促进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中的积极作用,真正使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增收。
(二)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管理等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室要对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各项补贴的申请认真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开发(新增)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