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9]25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开发、认定、补贴和管理,促进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增加收入,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性质与范围
(一)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性质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为由政府出资给予补贴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渡过生活难关为主要目的而推出的一种救助性、保护性、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范围
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范围为农村就业援助员、护林防火员、治安巡逻员、辖区保洁保绿员、助老助残员、公用设施维护员、村道养护工等岗位。
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范围如有调整,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条件
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安排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具体指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农村4050人员、农村复员转业军人、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农村残疾人,优先安排农村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农户劳动力。
三、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开发认定
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开发根据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开发或新增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须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需要开发或新增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行政村(社区),应由行政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填写《杭州市区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开发(新增)申报表》(附件1),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初审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
四、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补贴
(一)补贴条件
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在已认定的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签定《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岗位劳务性费用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并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可申请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
(二)补贴内容和标准
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包括综合补贴和商业保险费补贴。综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商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其他经费安排由各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筹集给予保障。
(三)补贴经费的申请拨付
1、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的申请拨付方式为“当月申请,次月拨付”。
2、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