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失业人员在2009年6月30日(含)前领取营业证照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后,在其未领取完失业保险金月份的期限内,如歇业仍视同就业。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
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
申领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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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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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失业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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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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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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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实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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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证照
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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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证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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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证照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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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起始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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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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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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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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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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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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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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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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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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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须知
| 1、失业人员在2009年7月1日(含)后领取营业证照,并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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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后,在其未领取完失业保险金月份的期限内,如歇业仍视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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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意见:
| | | 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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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意见
| 经办人签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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