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郑政〔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建立引导县(市、区)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规范市与各县(市、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市与县(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豫政〔2009〕3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的财政体制进行完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体制,理顺市与县(市、区)财政分配关系,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建立市与县(市、区)共同发展、财源共生、利益共享的收入增长机制和财力分配机制,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城市功能的进一步优化,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原则:
一是鼓励科学发展。引导县(市、区)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加注重优化产业结构、增加企业效益、提高收入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是保存量、调增量。确保县(市、区)既得利益,逐步调节财力增量分配格局,优化财力分配结构。同时,将市级保留部分企业实行市与区“主税共享、小税下放”政策,税收属地化管理,进一步调动市、区两级积极性。
三是公平和效率相统一。实行规范统一的财政体制,营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同时,兼顾地区发展差异,实施不同类型的激励政策,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四是为优化资源配置创造条件。鼓励企业战略重组和资源整合,推动产业集聚区发展,妥善处理各方的利益关系,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增值税分配政策。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二、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各县(市)(不含巩义市)增值税收入(地方分成部分)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市级分成30%;各区增值税收入(地方分成部分)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市级分成20%。原各县(市、区)增值税8%环比递增上解以2008年决算数为准,每年定额上解市财政,以后年度不再实行环比递增上解8%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