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申报材料要求的通知
(甬卫发〔2009〕11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9〕12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局制定的《宁波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中申报材料要求修订如下: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以下材料,按顺序排列依次为:
(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请示件;
(二)浙江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含可行性报告);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