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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9年6月11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0月12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9年6月1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废止《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规定》、《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和《广州市产品维修质量监督条例》,自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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