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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会〔2009〕20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可自行确定试行范围,条件成熟的可全面推广实施。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反馈。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监督管理,促进持证人员综合素质及能力的提高,方便用人单位自主择人,会计人员自主择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分为四个档次,即通过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全方位考核,按其具备的职业能力,将其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在会计人员个人档案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同时记载。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依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进行等级考核、确认和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证等级分值的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为本地区所持证会计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

  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诚信状况、继续教育情况和目前会计等级等。

  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电话、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从事会计工作岗位、职务、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从业资格证书号等。

  诚信状况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在职期间的执业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履行诺言情况、表彰奖励及有关部门处罚情况等。

  继续教育情况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累计学时及考试成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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