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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根据食品种类确定食品检验周期。一般性食品检验周期为每月至少2次,高风险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等)检验周期为每周至少1次。

  三、生产车间基本要求

  (一)集中区小作坊应按GB14881-94《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设置与生产的产品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场所,一般应具备原辅料间、消毒间、预处理间、加工间、成品包装间(内包装与外包装应有效隔离)。

  (二)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应当清洁卫生;应有防蝇、防鼠、防虫、防尘等防护措施和洗手、更衣、消毒池等卫生设施;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各种废物、有害物质应当合理置放与处置。

  (三)生产车间的高度应符合有关要求,应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修、保养需要;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耐腐蚀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经常清洗,地面排水坡度为1.5-2%。如果车间下水采用明沟的(带盖板的盖板应低于地面),宽度应为200-300mm,深度应为150-400mm,沟内为弧形;墙壁一般应当铺设瓷砖,高度至少在1.5m以上,窗台应有一定坡度,向外倾斜;房顶应采用防霉涂料,墙面与屋顶、墙面与地面接合处应有弧度(半径应在50mm以上),采用吊顶方式的,吊顶应有一定的坡度;位于洗手、更衣设施外的厕所应为水冲式。

  (四)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满足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要求,并在加工区和包装间安装紫外线灭菌灯,湿度较大的车间加装排湿装置。

  (五)生产工艺布局应当合理,各工序应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交叉污染。

  (六)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车间内光线充足,亮度应满足生产加工要求。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四、生产设备基本要求

  (一)集中区小作坊必须有符合生产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二)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无异味的材料制成,与食品的接触面应边角圆滑、无焊疤和裂缝,最好采用不锈钢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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