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政发〔2009〕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银川市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
为切实推动银川市建设全国食品安全先进城市工作,有力促进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小作坊集中区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指导意见。
一、建设总体技术规范
(一)小作坊集中区应建有集中供热、供暖、供气(天然气、生产用蒸汽)设施,水、电力供应充足,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上下水通畅。
(二)小作坊集中区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厂区应当清洁、平整、无积水;集中区的道路应用水泥、沥青或砖石等硬质材料硬化。
(三)小作坊集中区应设有清真食品生产区,清真食品生产区内不得从事非清真食品生产。
(四)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小作坊集中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宠物。
(五)小作坊集中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应密闭,不得散发异味, 集中区内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二、产品质量检验基本要求
(一)小作坊集中区应实行产品集中检验制度,建立集中实验室。
(二)集中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建设要求,应具备满足集中区小作坊出厂检验的必备设备,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应满足产品出厂检验要求,实验室布局合理。
(三)集中实验室应设有2-4名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并具备相应检验资格和能力。
(四)集中实验室应制定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以及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有相关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五)集中实验室应严格按相应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出厂食品进行检验,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做好各项检验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