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推进工作的意见(试行)
(滨政发〔2009〕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根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标准,科学选定重点建设项目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范围。选定的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投资立项规定;应是当期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投资领域;应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并能由我市主导投资内容;应具有生产性或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作用的投资性质。
当前阶段,我市优先在以下七个投资领域内筛选市重点建设项目:“三农”(含林业、畜牧业、水利等)与生态建设;工业及高新技术;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环保与节能减排;重大民生改善工程等。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标准和条件。
1.工业及高新技术、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不少于1亿元;农林水利、生态建设、节能环保项目总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利用市外资金的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不少于1亿元;利用外资项目不少于1000万美元;改善民生和其他具有示范作用的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可适度降低投资数额标准。2.选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已具备开工条件并拟3个月内实施建设投资。年初选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在上半年开工建设,后续补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确保在第三季度前开工。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其总投资应不少于5亿元并已具备规划、可研、项目预审等立项工作基本条件。
3.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定和调整要严格条件,所选项目数量要综合考虑用地、资金、环保容量等扶持政策的运用能力限度,好中选优、突出重点。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采取年初确定、动态调整方式。经各县(区)申报、市发改委和有关项目管理部门会商预审后,报经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审定,市政府公布。
二、进一步优化重点项目建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