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范现有行业协会管理。积极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把好登记管理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并对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二是大力发展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行业协会。按照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战略部署,重点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橡胶轮胎、新能源、新材料、化工、环境保护、金融保险、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等行业领域培育和发展具有广泛代表性、按市场经济原则运作、与国际规则基本接轨的行业协会。同时,行业协会要广泛吸收业内各类经济组织入会,提高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吸收与行业相关的国内外科研院所和具有专业特长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专业权威性。
三是优化行业协会区域布局。积极引导行业协会重组和改造,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在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地方设立区域性行业协会,或者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依法重组、改造为区域性行业协会。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全国、全省性行业协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代表)机构。
(四)规范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二是规范收费行为。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合理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评审以及资格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三是加强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实行财务独立,并根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和资产管理等制度。行业协会对所属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行业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资产使用管理状况要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