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东政发〔200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6-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2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间继续作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五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参加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必须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前5位人员,或者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前5位人员,或者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或者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人员,或者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获得国家级奖项前5位人员,或者获得省部级奖项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或者获得市级奖项最高奖首位人员;
(四)被同行公认为本市学科带头人,并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者以首位作者在国内外重要期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