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
(二)在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在产权变动、担保、重大投资和资本运营中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财务报告中未如实反映对外投资收益状况,或未及时收取应收收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四区一城”开发建设服务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东营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黄河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市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对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第四条 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
(一)对公司年度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为公司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公司资产的不同属性,公司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由公司提出划分的具体方案,经市国资办审核确认后分别进行考核。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经营性资产及公益性资产投入情况书面报市国资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