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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
  (二)在财务管理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在产权变动、担保、重大投资和资本运营中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财务报告中未如实反映对外投资收益状况,或未及时收取应收收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四区一城”开发建设服务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东营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黄河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市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对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第四条 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
  (一)对公司年度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为公司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公司资产的不同属性,公司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由公司提出划分的具体方案,经市国资办审核确认后分别进行考核。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经营性资产及公益性资产投入情况书面报市国资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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