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运营公司经营业绩目标;
(三)运营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目标;
(四)其他需要报批事项。
第三章 运营公司职责
第八条 运营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区域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
(二)依法对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四)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五)实行重大事项报批制度和备案制度;
(六)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九条 运营公司下列事项,需经被授权人、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及发行债券;
(二)国有资产划转;
(三)公司担保、抵押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
(四)单项担保、抵押额超过公司净资产1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六)公司单项投资超过注册资金5%或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运营公司下列事项,需经被授权人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备案:
(一)单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注册资金5%;
(二)单项担保、抵押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
(三)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四)处置公司资产。
第五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与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对运营公司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和业绩评价。
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的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责任目标;
(二)运营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三)考核奖惩办法;
(四)其他内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运营公司经费实行财政拨款、总额控制、计划管理。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和定额标准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运营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被授权人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