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根据运营公司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决定对运营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的奖惩;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运营公司实施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运营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二)制定运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依法对运营公司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四)检查运营公司的经营行为,对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向市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运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审计及离任审计;
(六)指导、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或责任管理单位对运营公司的监管工作;
(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保留投资收益权和重大事项表决权,授权有关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运营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责和部分出资人职责:
(一)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履行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监管;
(二)授权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东营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监管;
(三)授权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职责,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监管;
(四)授权市发展改革委作为东营市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监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作为董事会成员单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五)授权市海洋与渔业局履行市政府在东营市黄河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部分的出资人职责,负责牵头编制渔业示范区的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垦利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司的日常监管。
第六条 被授权人对运营公司的经营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目标实现等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被授权人负责审批运营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对运营公司下列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一)运营公司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