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东政办发〔200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公司是指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单位出资成立的,直接服务于“四区一城”开发建设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包括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东营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黄河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市政府是运营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审批运营公司的融资方案和重大经营事项;
(二)依照法定程序决定运营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国有资产的流动等重大事项;
(三)依据
公司法规定,委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提出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人选,由公司按
公司法规定产生。
(四)审批有关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报酬事项;
(五)国有资产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