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对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对进度缓慢没有完成当年改造任务的,扣减下年度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安全隐患项目及时整改,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
六、资金安排与管理
校舍安全工程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筹集,市统筹安排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的资金。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所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集。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状况、工作任务及工作实效等情况,确定对县区的专项补助资金。各县区要安排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校舍的改造资金由投资方和所属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要严格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管理,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要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工程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款。要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七、工程监督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
(一)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各县区长是本辖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相关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或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