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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东政办发〔2009〕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推进全市红十字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红十字会组织积极奉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动员人道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众的境况”,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和谐东营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会工作,将红十字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作为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统筹安排,加强工作调度和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各级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扶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新闻宣传单位要做好有关红十字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无偿播发、登载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通报。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干部群众要增强公益意识,自觉参加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帮助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二、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一)理顺县级红十字会机关管理体制。各县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要求,尽快理顺红十字会机关管理体制,确立红十字会为政府分管领导直接联系的独立社会团体。要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性质、职责,合理确定其规格、机构、人员编制。要在办公场所、经费等方面切实给予保障,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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