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降低准入门槛,鼓励自主创业
(一)放宽准入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入。
(二)放宽经营范围。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教育规范,凡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的,不予处罚。
(三)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四)放宽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70%。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一人公司除外)。
(五)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凡符合城镇规划要求且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营场所为居民住宅的,需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材料,并应是非生产类、无污染、不扰民的项目。创业者以自有产权房地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及开发商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六)简化前置审批程序,缩短办结时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和备案制度。各前置审批单位要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凡承诺时限内未申明正当原因,逾期未能完成审批的一律视为“超时默认”。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外设置前置审批事项,增设附加条件和附加手续。
五、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
(一)加强创业培训。建立创业培训组织保障和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硬件建设,加快形成系统、长效、规范、实用的创业培训机制。创业培训要与项目推荐、技术支持、人才服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创业指导等相结合,拓展创业培训的服务内容和实际效果。
(二)加快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园、创业街、创业村和创业孵化区等创业基地建设。到2010年底,各县区的创业辅导基地都要具备政务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法律援助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