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积极发挥就业政策的最大效应,使受惠范围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各类创业人员,使其享受创业扶持优惠政策。一是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定的行业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二是对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创业成功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由同级财政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创业者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三是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定点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
(六)人事政策。积极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等自主创业,在政策方面给予倾斜。一是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参加社会保险后,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交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对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的高校毕业生免收4年的人事代理费用,5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参加创业指导、进入人才库。二是在公务员招录方面予以政策倾斜。高校毕业生的创业经历,报考公务员时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三是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评审各类专家,创业业绩突出,可纳入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评选范围,通过评审的人员纳入人事部门管理服务范围,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或给予相应资助经费。四是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晋升中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破格晋升条件的,可优先评审。五是对辞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人员人事档案转入市人才中心免费代理。六是积极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创业平台,建立人才信息库,为企事业单位和自主择业人才双向选择提供便利。
(七)土地政策。把民营经济发展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全民创业用地计划指标。各类创业主体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可采取租赁方式用地。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二次创业向园区集中,优先供地,并缩短土地招拍挂行政审批时限。
(八)收费政策。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规费,有浮动限额的,一律按最低限额收缴。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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