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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

  (一)工商政策。一是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毕业两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法定限制行业外),免交3年有关注册费。二是凡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收各种登记费,免予年检。对在农村从事一般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的流动小商小贩、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三是下放工商登记审批权,对于简易登记事项,由窗口受理人员直接核发证照。实行属地登记,能在基层机构办理的,要在基层办理。
  (二)税收政策。一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留学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凭有关证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城镇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资料和部分饲料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三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四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五是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按每月应纳税款减征90%,减征期限为三年。
  (三)财政政策。各级财政应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一是民营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且由银行贷款形式投资,三年内由受益财政根据财力状况给予适当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二是从事服务业、加工业、商业及种植业、养殖业的贫困残疾人,经申请可按规定享受残疾人扶持政策,扶持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金融政策。一是建立政银企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有效解决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二是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对创业主体的贷款门槛,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三是积极稳妥地发展“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组织,重点是组建一批机制灵活、资本金充裕、运行规范安全的小额贷款公司,充分用好用活民间资本,拓宽创业主体的融资渠道。四是适时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形式信贷组织,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五是激活民间资本,探索建立民间金融机构,发展民间借贷,形成全民创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六是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整合扩大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资本金规模,增强资本实力,扩大担保业务和担保规模,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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