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工作的意见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东政发〔200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从2009年至2011年,由各级政府投入资金购买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范围及安置对象
(一)购买公益性岗位范围。
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扶持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务岗位。具体有以下3类:
1.社区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市场管理、物业管理等岗位。
2.社区服务岗位。包括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等岗位。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后勤岗位。包括卫生保洁、收发、后勤服务等临时用工岗位。
(二)安置对象。
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就业困难人员。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8〕5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08〕19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因失去土地等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购买管理
已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将岗位空缺情况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的公益性岗位要及时核实、认定和汇总,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公益性岗位的数量、类型等发生变化时,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公益性岗位购买数量,由各级政府视财力情况确定。
三、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
(一)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统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安置岗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困难群体人员的申请、招收、培训、技能鉴定、调配、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依法同用工单位签订岗位购买协议,同录用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要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期内经用人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调整至其他公益性岗位。二次被退回者,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进行安置,但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优惠政策。就业人员在从业期间自动离职的,以后不再享受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