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厦门市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厦教综〔2009〕11号)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等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我市在职教师、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请对象
(一)已取得教师资格,但因学校调整合并或工作需要应取得新的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户籍关系在本市或在本市工作(人事关系在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任教学科(专业)原则上应与所学学科(专业)相一致。
(二)普通话水平: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三)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相应的单科结业证书。
(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离开教学岗位5年以上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任教学科或专业与所学学科或专业不一致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