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市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技术支持、指导与运行以及环境监测网络技术管理工作,并对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保证进行指导;
(三)收集、管理、存储本市环境监测数据,开展数据综合分析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四)承担本级和区(县)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五)承担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计量、申报等监测活动的质量监督;
(六)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
(七)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第九条(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建设规划;
(二)依据本级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及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四)依据全市例行环境监测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
(五)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日常监管的各项监测,以及污染调查、信访、投诉等相关环境监测工作;
(六)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七)承担上级下达的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条(区、县直属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 区、县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工作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并具体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一)具体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环境监测工作;
(二)为处理污染调查、信访、投诉等环境管理行为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三)承担本级环境监测网络监测计划任务,按规定要求上报监测数据;
(四)负责本级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数据综合分析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五)承担本级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三章 环境监测活动
第十一条(环境质量监测) 本办法所称环境质量监测,是指为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对各环境要素所进行的环境监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