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市级直属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实施本市环境监测工作。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区、县级直属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
市级直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监督和技术指导,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技术监督结果。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监测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运行。
第六条(科技进步与国际合作) 本市鼓励和支持环境监测技术的创新和应用,鼓励开展国际环境监测合作和技术交流。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环境监测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起草环境监测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
(二)依据本级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建市级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四)组织建设本市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对本市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进行认定;
(五)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六)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审核与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建立并组织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八)指导区县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九)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市级直属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 市级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为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并承担下列主要工作:
(一)具体开展本市区域、流域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开展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