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环发〔2009〕287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根据《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与规范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根据《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性质)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是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监视、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环境监督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管理体制)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属环境监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从事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