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监测规范)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承接的委托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定期组织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将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监测数据通报委托单位。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三条(保密)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委托方要求开展监测活动,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退出机制)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自动退出能力认定管理:
(一)超资质、超范围开展监测活动的;
(二)逾期未通过能力认定复查的;
(三)监测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客户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有不良记录的;
(六)重大事项变更没有及时报告影响其能力认定的;
(七)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五条(监测分包)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转包。确因监测工作需要,须明确监测类别和项目,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分包给具备相同资质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分包应当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附则)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表
监测机构名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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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机构在京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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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机构在京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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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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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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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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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编码
| | 传真
| |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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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 职务
| | 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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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职务
| | 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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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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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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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
书名称
| | 证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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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机关
| | 有效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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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仪器设备总数: (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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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总面积: (平方米) 监测技术人员数量: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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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首次: 扩项: 复审: 变更: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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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监测类别
| 环境
| 环境空气: 地表水: 地下水: 噪声: 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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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
| 废气: 废水: 噪声: 固体废物: 恶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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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申请单位应填写在北京的办公地址和实验室地址,当地址不一致时,应分别填写;
2、选择项,用“√”符号表示;
3、请详细填写附表“申请认定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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