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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工作场所(或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

  (四)本单位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五)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

  (六)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需要的监测设备、设施清单;

  (七)本单位主要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体系文件;

  (八)本单位近三年的环境监测业绩资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能力认定)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现场核实监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监测类别与监测项目的符合性,必要时进行相关考核;

  (三)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认定意见;

  (四)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有效期) 通过能力认定审核的有效期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为一年。

  第八条(变更登记) 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资产、技术、资质证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事项。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定期公布通过能力认定和变更登记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及其监测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延续认定) 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其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40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委托监测) 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在其公布的能力认定范围和有效期内按市场机制承担委托监测业务,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支付。受排污单位委托的污染源监测结果可作为计量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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