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环发〔2009〕288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
为加强本市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本市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根据国家《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国家、北京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自愿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 能力认定
第四条(职责)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市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市级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能力认定的技术审核。
第五条(提交申请)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明确提出申请能力认定的监测类别与监测项目,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