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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实现就业倍增效应
  (二十五)全面落实现有创业扶持政策。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要求,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帮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创业。鼓励兴办各种市场主体,简化手续,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从事流动经营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免予登记。扩大现有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将辽政办发〔2008〕83号规定的对创业带头人吸纳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拓展到所有创业者。
  (二十六)提供创业场地。县(区)政府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业场地,要把创业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并由商业、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劳动保障部门等参加检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对政府为创业者创业无偿提供产权和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经营场所(房产、土地),暂定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要进一步强化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2009年底前,创业孵化基地规模市级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15户和300人以上,县(区)级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5户和100人以上,各产业基地要达到10户和200人以上。对达到标准、孵化效果明显、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给予适当补贴。各高校要利用现有场地、设备、师资,开展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依托科技园、产业园、科研基地孵化大学生创业企业。
  (二十七)努力降低创业成本。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并结合实际,扩大地方减免项目。对各类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要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各级财政要据实给予补助,切实落实营业税月营业额5000元的起征点政策。
  (二十八)加大对创业示范城市和困难地区创业的扶持。积极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型城市的创建工作。继续对棚改回迁居民创业给予借款扶持,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放宽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借款条件,为棚改回迁居民创业提供资金扶持,促进棚改回迁居民实现创业。
  (二十九)大力推进创业培训和创业教育。规范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工作,全市创业培训一律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SYB创业培训教材,实行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培训总学时不低于200学时。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培训实行最高培训补贴标准,即每学时10元。改革创业培训补贴拨付办法,创业培训开班前按培训计划人数预拨50%培训费,对培训合格后拨付另50%的培训补贴。要把有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纳入到创业培训体系中来,并结合返乡农民创业特点制定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返乡农民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办法与其他创业培训相同,其中路途远、经济困难的人员可享受交通、午餐费用补贴。广泛开展面向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加强创业教育示范校创建活动。对创业教育示范校市财政可通过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给予支持,满足学校创业教育需要。
  (三十)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力度。各县(区)要将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补充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财力,做到每年有所补充,保证担保机制持续有效运转。各级财政要在当年财政存款招投标书中将商业银行当年发放支持就业、创业贷款增长幅度作为招投标条件之一;对当年支持就业、创业贷款增长率达不到规定的,降低其财政存款比例。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引导各类政策扶持对象拓宽就业渠道,在符合贷款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投放力度。要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面向失业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等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扩大农户和中小企业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担保范围,并研究探索纳入政府贴息范围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支持个人创业促进就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加快推进村镇银行设立力度,对信贷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的,适当放松存贷比限制。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向从事微利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的,享受银发〔2008〕238号、辽政发〔2008〕16号、辽政办发〔2008〕8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由政府财政担保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必要担保。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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