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延续公益性岗位援助和“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援助政策。政策享受对象仍为截止2007年底达到“4050”年龄要求的就业困难对象。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等群体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不受年龄限制。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筛查,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对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的人员,要签订统一劳动合同。
(五)继续实施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2009年,继续执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阜政发〔2008〕26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吸纳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08〕98号)规定的各项税收、融资等政策。将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认定期限延长3年。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2008、2009两个年度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六)实施鼓励劳务输出政策。实施劳务输出奖励补贴政策,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中介公司和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组织输出一名城乡劳动者到省外就业,并签订一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100元的劳务输出补贴。强化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我市同京津地区和省内沈阳、大连、营口的劳务合作。采取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的运作模式,建立一批劳务输出联络办事机构。县、乡级政府要及早做好今年劳务输出的工作准备,瞄准重大项目的用工需求,选择好劳务输出基地,实现农民工成建制转移输出。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促进劳务输出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注意发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公司的积极作用,做好岗位与资源的对接工作。
(七)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对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开展转岗培训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则不能同时申请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困难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
(八)积极促进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对拟破产企业,除要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外,要提前介入、早作谋划,对职工开展转岗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以专门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破产企业职工实现转企就业。对破产企业职工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实施免费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费用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突出工作重点,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