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府发〔2009〕4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和统筹城乡林业园林生态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
财政部《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6号),市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08〕20号)等有关规定,设立成都市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保护资金)。
第二条 生态保护资金是对集体公益林(地)经营者在经营管护过程中,因营造、抚育、管护支出和限制性采伐利用造成的收益损失,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生态保护资金的建立主体为市政府及有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任务的区(市)县政府。具体工作由市和相关区(市)县统筹委、财政局、林业(园林)局、国土局、劳动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拥有集体公益林(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责任的农户,以及承担未承包到户集体公益林(地)生态保护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生态保护资金按“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市和相关区(市)县财政按比例共同筹集,并纳入预算。在现有财政体制下,二圈层由区(市)县财政全额筹集;三圈层由市和区(市)县按7∶3的比例筹集。